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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消失后的“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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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2
案情简介

    2015年初,香秀女士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规定,香秀女士负责停车场停车管理及收费工作,需要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16年9月30日,物业公司通知香秀女士,由于停车场将要进行转型,各收费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已经没有了。因此,收费管理人员需要与公司签署自动离职协议,以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香秀女士说,如果公司给予补偿,她可以离职,但是,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2016年10月18日,公司在报纸上刊载通告,内容为“香秀在公司任职期间,自2016年10月8日至今,未向公司请假,连续旷工超过3天,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务协议”。香秀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香秀女士申请,香秀对仲裁委的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的停车场已经不营业,人员已经遣散,香秀无法给公司提供工作内容,公司的抗辩不合理,应该支付香秀的违法解除赔偿金,遂判令公司支付香秀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香秀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是公司解除与香秀女士的“劳务协议”是否违法。关于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公司与香秀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则很具有迷惑性,即国庆节后,香秀女士的确没有上班,公司认定香秀“旷工”似乎是正确的。其实则不然。国庆节香秀女士没有上班,并非是由于香秀的原因,而是因为公司取消了香秀的岗位,也未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为香秀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因此,香秀不上班的原因完全是公司的原因所致,公司主张香秀“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属于违法解除。(本文内容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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