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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侵犯母亲承包经营权,母子对簿公堂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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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4

案情简介

    冯老太与老赵头共生育五个子女,几个子女中,只有冯大非常孝顺,因他在外地工作,只能让自己的儿子多照顾爷爷奶奶。这样,冯大的儿子冯某斌和其媳妇就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

    2005年12月1日,冯老太取得了位于黄连树耕地1.6亩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证号:某农地承包权第130302026号,承包期限:2005年12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冯某斌和媳妇平时对两位老人关怀备至,老人非常感动,在某司法所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即将自己承包的1.6亩承包地即日起由冯某斌耕种,耕地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两人所有遗产归孙子冯某斌继承所有,冯某斌自愿赡养冯老太与老赵头至死亡。

     冯二听说后,在老人的承包地东头,堆起了砖头、挖了地槽,准备盖房子。冯二从没有帮助过两位老人种过一次地,而且多年来对两位老人也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赡养义务,令两位老人十分寒心。看到冯二这么霸道,冯老太将冯二及其儿子冯某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占有原告的土地长22米宽6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收入2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理由为两被告的行为不仅非法改变了土地用途,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耕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经村队调解无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冯二答辩称:承包地是原告冯老太承包的,诉争的土地是冯老太承诺给自己的,原告反悔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另,原告起诉自己的儿子冯某祥是错误的。

    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了走访和勘查,并进行了录像和拍照。人民法院当庭出示了摄于2014年3月27日的三张现场照片和现场勘查笔录,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老太于2005年12月1日取得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冯二于2013年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挖地槽建房。被告冯二挖地槽建房前,该处承包地原状为平地。公民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冯二侵害冯老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二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冯老太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冯老太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侵权行为系被告冯二实施,冯老太对冯某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冯二认为诉争的土地是冯老太承诺给其的、冯老太反悔给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的抗辩意见,因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

 

    故判决被告冯二停止侵害,将在原告冯老太承包的位于黄连树耕地上挖的地槽及堆放的砖块清除,恢复该块土地原状,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性和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使得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以他人意思或行为对标的物行使管理处分的权利。物权的绝对性使得物权人于其标的物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害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取得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就具有物权的属性,即具有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发包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和侵害。

     因此,一切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是侵害物权的行为,需要用法律途径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款停止侵害和第五款恢复原状”的规定,本案中,冯二在冯老太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侵犯了冯老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冯老太就有排除妨害的权利,也就是冯二侵权就要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冯二恢复土地原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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