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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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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01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陈某某承包某商务楼的二次结构装修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2013年1月,因工人讨要工资,陈某某向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的由陈某某委托陈某龙向工人出具了欠条。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264名工人工资4417653元,造成工人集体上访。2014年1月16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陈某某未限期改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月25日对陈某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陈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至29日间偿还了其所欠264名工人的工资4417653元,并于同年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异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故意拖欠其所雇佣的264名工人工资4417653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自动投案后辩称其之所以拖欠工资是因为没有支付能力,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并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否认,故其不构成自首,但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对其自动投案情节及当庭认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律师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其中的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本案中的包工头陈某某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下了支付通知的情况下,仍不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不但遭人唾弃,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对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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