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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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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时间:2017-05-18
案情简介
    王某某从小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未结婚,无子女,无其他兄弟姐妹。1995年8月13日,其父亲王某去世,2006年2月9日,其母亲杨某某去世。看到王某某无人照料,杨某某的姐姐杨老太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某的责任,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杨老太自己生活也需要女儿孙女士照顾,孙女士既要照顾母亲,也需要照料表弟王某某,非常辛苦,特别是需要为王某某办理一些法律上的手续,因为其不是监护人,办理时经常碰到一些麻烦。为此,她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就王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委托某科学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该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孙女士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
律师评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和第189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该公民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书写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另外,若同时需要申请监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式样中,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格式另列一项就是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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