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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名牌商标 既吃官司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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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0
    案情简介

 2011年底,林某从网上看到有人需要“s∧msung”和“nokia”商标标识,由于他以前在印刷厂打过工,他便在网上积极与买家联系,双方敲定价格后,2012年5月28日,林某租赁某市某街2号工业区厂房a栋首层的厂房,成立一间无牌印刷厂从事商标标识印刷。

在未得到“s∧msung”和“nokia”等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生产“s∧msung”商标标识21000个和“nokia”商标标识110000个。等他准备送货时,因买家制假被查处,林某听到消息,便“跑路”了。2014年8月13日11时许,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10日,某区检察院以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5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的“s∧msung”字样的商标标识21000个和“nokia”字样的商标标识110000个均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

    本案中,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共计十多万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人民法院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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